一、规模企业认定标准?
规模企业是表示达到一定程度的“大”企业,又叫规模以上企业,是指经济指标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是各级政府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规模企业包括规模工业企业和规模商业企业两种:
规模工业企业的范畴包括所有轻重工业,采掘、加工、制造类的所有企业,衡量标准为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规模商业企业的范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娱乐业,指全部国有企业(在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类型为"110"的企业)和当年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的非国有商业企业,衡量标准是:连续3年销售额超过180万人民币。
二、高精尖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各行业中,微型企业的划分是不一样的。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
(四)批发业,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餐饮业,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邮政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2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物业管理,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生产企业认定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我们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僵尸企业认定标准?
认定“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是: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资产负债率高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案维持生产经营;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满足以上任何两项及以上条件,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即为“僵尸企业”。
六、文化企业认定标准?
l.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 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 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 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 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七、科技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企业认定标准:(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科技型企业产品领域范围: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
(三)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
(四)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认定程序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各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认定,区科技局抽查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各自的各镇(乡)、街道科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上报区科技局。
(四)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区科技局对企业上报后专家(中介机构)的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在各区区电子政务网上公布,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区科技局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六)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告,认定为该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九、绿色企业认定标准?
1、是否制定全面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否拥有一套成文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2、企业环境责任人是否明确,是否有负责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职能部门,是否实行高层环境问责制度,是否获得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以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是否釆用先进、绿色管理工具,是否建立环保危机管理制度,是否进行资源消耗成本、环境污染成本核算;
3、是否进行企业文化宣传活动;
4、是否有培养员工节能环保教育计划
十、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定性指标
(1)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2)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原则,突出围绕“十强产业”发展方向。交通、电力、烟草、矿产、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建、银行业除外。
(3)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个会计年度),尚未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
2、定量指标
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09年,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1亿元(含),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07年,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4亿元(含),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05年,上年度总收入在4亿元以上,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
(2)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12年,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5年内突破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2007年,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10内年突破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创新性指标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或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
(2)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以下,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5%;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
4、信用指标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专业模型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分,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70分。
基于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TMT产业,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客户、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不受以上第2项定量指标中总收入规模和第3项创新性指标条件限制,但须近两年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