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仲裁争议
域名仲裁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在当今全球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门户,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域名注册的激增,域名仲裁争议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域名仲裁争议解决的重要性,以及仲裁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
什么是域名仲裁争议
域名仲裁争议是指涉及域名的权益归属、使用权限、侵权问题等纠纷。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企业之间的竞争、商标侵权、恶意抢注等情况。当争议发生时,常常需要一种快速、高效、经济的解决办法,这就是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
域名仲裁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相对于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它更加简单、高效。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用的程序和规则。
其次,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帮助互联网相关行业更好地维护和保护合法权益。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的品牌和身份标识,一旦遭受侵权或恶意注册,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失。通过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权益。
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
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在互联网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争议解决平台。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互联网法律知识和仲裁经验。他们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行业的规定,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争议案件。
其次,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采用专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了争议的快速解决。相对于传统的法院诉讼,域名仲裁通常缩短了解决争议的时间周期,减少了相关的纠纷成本。速度快、成本低是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域名仲裁机制完全满足了这一需求。
此外,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还倡导了和解的原则。仲裁机构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鼓励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实现双赢的结果。通过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同时节省双方的精力和资源。
结语
域名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在保护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域名的争议和纠纷也愈发频繁。因此,加强对域名仲裁机制的认识,并且在争议解决时积极运用,将是企业和个人应该重视的问题。
二、域名仲裁: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什么是域名仲裁?
域名仲裁是一种解决域名争议的方法,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来判断以确权和纠正无效、冲突或恶意注册行为。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域名仲裁机构被设立出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域名注册制度。
为什么需要域名仲裁?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上的独立标识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的商业和法律意义。由于域名资源有限,域名争夺战和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域名仲裁提供了一种有效且相对低成本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域名仲裁的适用范围
域名仲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 恶意注册:某人故意注册他人的商标作为域名,用于牟取不正当利益。
- 侵权争议:涉及到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例如同一域名被多个企业注册。
- 域名转让:域名所有人之间的交易纠纷,包括价格、权益转移等问题。
- 域名服务纠纷:与域名注册商或域名服务商之间的不当行为引起的争议。
域名仲裁的程序
域名仲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申请:申请人向相关域名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 受理: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
- 审理:仲裁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逐案审理。
- 裁决:仲裁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并公示给相关当事人。
- 执行:裁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哪些机构提供域名仲裁服务?
目前全球范围内提供域名仲裁服务的机构有很多,其中较为知名的包括:
- 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负责制定和管理互联网标准,对于域名仲裁也有一定影响力。
- 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负责全球域名系统的管理,提供了统一的仲裁管理机制。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供针对域名侵权争议的仲裁服务。
-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服务,解决与中国域名相关的争议。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注册处(CR):负责香港地区的域名争议仲裁事务。
域名仲裁的优势
相比于传统的法律诉讼,域名仲裁具有以下优势:
- 高效便捷:域名仲裁通常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相对于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高效便捷。
- 成本相对较低:与费用高昂的律师费用相比,域名仲裁的成本较低,更加经济实惠。
- 专业性:域名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对争议有更深入的了解。
- 迅速执行:域名仲裁的裁决结果一般得到迅速执行,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并恢复正常商业运作。
感谢您阅读本文,通过了解域名仲裁,您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在域名争议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在必要时寻求仲裁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劳动争议仲裁目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护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 国劳动争议仲裁依循“着重调解,及时受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的原 则,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五、什么是域名仲裁,哪些情况会被域名仲裁?
如果你的域名刚好是别人的品牌商标,就可以别仲裁掉。切身体会!
六、域名 仲裁
域名仲裁的重要性及流程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域名已经成为企业网站的重要标识之一,而域名争议和侵权事件也并不少见。域名仲裁作为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备受各方关注。本文将就域名仲裁的重要性以及流程进行详细探讨。
域名仲裁的重要性
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世界中的门面,承载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一旦域名遭受侵权或者争议,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及时有效地解决域名争议显得尤为重要。
与传统诉讼方式相比,域名仲裁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程序简便等优势。一般来说,域名仲裁程序可以在3至6个月内完成,大大缩短了争议解决的时间。此外,域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也更容易接受和执行。
通过域名仲裁,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维护互联网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域名仲裁在当今的互联网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域名仲裁的流程
一般来说,域名仲裁的流程如下:
- 提交仲裁申请:当域名遭受侵权或争议时,申请人可向相关的域名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 立案受理:域名仲裁机构一般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
- 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质疑。
- 开庭审理:域名仲裁庭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进行庭审,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 裁决公布:经过审理后,域名仲裁庭会发布最终裁决,裁定域名归属或者其他相关处理措施。
- 裁决执行:当事人需根据仲裁裁决执行相关措施,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域名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尊重仲裁机构的裁决,配合调解和执行,确保争议能够有效解决。
结语
总之,域名仲裁作为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各方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能够充分理解域名仲裁的重要性,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七、保险拒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吗?
保险拒赔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提是因认定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现在在意。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主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显然,保险拒赔民事行为,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八、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九、劳动仲裁什么叫争议金额?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接受费和手续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3人以下每件20元;4至9人,每人30元;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及10人以上的,每起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1)无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涉及金额争议的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累计费用:
争议金额不足1万元(含1万元)的,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收费标准为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加收2%。
如果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将收取1%的费用。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为投诉人要求的金额。
如果请求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则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逾期不缴纳的,按撤回处理。
案件处理费应由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五天内预付。预付款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向第三方申请鉴定、检验、翻译和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和翻译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费补贴。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交通费第(二)、(三)、(四)项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收取,由申请人先行支付。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一方败诉,另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一方败诉,另一方胜诉,仲裁委员会应决定双方应承担的金额。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的,仲裁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回诉讼的,仲裁费由投诉人承担,减半收取。
劳动者一方支付仲裁费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免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人员;(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他人员确有困难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注:有两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是最终的,一种是轻微的诉讼案件。第二,有明确标准的案例。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上海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
2、等待申请审核,拿《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
3、劳动仲裁调解庭调解;
4、开庭审理,冲裁裁决;
5、拿仲裁裁决书;
6、对结果不服可起诉;
7、获得赔偿